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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已經20多年了,毫無疑問,在這20多年間,工程監理制在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國的監理企業也如雨后舂筍般迅速發展壯大起來。從無到有,從弱小到龐大,無不一一見證了監理行業的步步輝煌。然而今天的監理行業又是怎樣的一種格局和景象?實話實說,監理行業的現狀存在著諸多令人深感憂慮的地方。結合深入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筆者從一個管理者的角度對目前監理的行業狀況進行如下分析。
現狀及問題
“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是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這樣的質量保證體系理論上是完善的,然而運行卻不盡人意,未達到建立體系的初衷。本文則圍繞“社會監理”這個環節展開探討。
對于大型國家投資重點工程來講,監理運行基本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的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控制。多數大型重點工程的監理人員素質、技術業務水平和工作經驗都較高,監理工作控制嚴格,切切實實起到了國家設想的保證體系中應有的作用。但是對于小型工程和私營企業投資建設的工程,這一過程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私營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基本不需要監理控制投資和進度。監理對于質量安全的控制也基本不起作用。筆者在建筑行業20余年,了解工程項目超過2000個,了解施工、監理企業上千家,這些企業來自于全國各地。其資質既有最低等級的,也有最高等級的。通過與這些企業人員交流和探討,發現問題乃全國范圍的“通病”。
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房地產開發項目量多面廣,是這些年來住房城鄉建設乃至整個國家的主流產業。下文就私營企業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理問題為例。
一是監理人員嚴重缺崗。很多監理企業對于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不到位,人員進出場管理不規范,沒有相應的任命派遣管理,調動很隨意。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基礎建設項目的迅猛增長,造成現有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和數量遠遠不能滿足工程發展的實際需要。各業主單位在招標時要求的人員資質、數量都較高,有的監理企業為了中標不得不在多個項目上報同一批人員。因此一旦中標,換人以及很多項目的總監、專監只掛帥不出征和空掛監理人員的現象屢見不鮮。工地現場實際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與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證備案的人員基本都不符合,監理人員在其他工程建設、施工、設計、檢測等企業兼職,造成一人多崗的現象很普遍。而很多監理人員本身就是其他工作崗位人員兼職的。2015年,筆者所在的四川省南充市,市級工程提前通知和突擊檢查了項目70個。其中,“監理人員及數量與合同要求和報送備案名單完全相符合工地數為零”;“突擊檢查監理人員在崗數量與合同要求相符工地數為零”;突擊檢查15個工地,總監在崗的工地僅有3個;只要是外地監理人員,即使提前通知也難以到崗接受檢查,甚至還存在明顯的監理人員在兩個公司兼職、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在多個工地執業的狀況,尤其是跨地區兼職從事監理業務,根本無法統計。
二是監理工作不到位,工作質量差。反映在多數項目反映監理活動的證據較少,流水賬式的旁站記錄很普遍,記錄信息太少,沒有全面記錄施工質量安全控制狀況,發現問題更少;測量控制記錄不全,多數工程監理未開展測量控制工作,基本都是照抄施工單位測量記錄;監理日志記錄內容信息較少,存在信息不能印證、閉合的情況;監理通知回復情況不詳細,稍小一點的工程基本沒有監理通知或只是隔靴搔癢式地敷衍檢查的監理通知,有的工程監理通知單問題未整改繼續施工,但監理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監理月報存在未連續、信息不具體,甚至有月報內容基本相同的情況;監理例會走形式,沒有實質性的會議內容;質量、安全資料收集控制資料不齊。建筑工地的現場質量安全狀況主要取決于施工單位的施工與管理水平。尤其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現場的質量安全水平幾乎從未因監理管理而得到提升。在省級或較大城市的建筑工地,現場的質量安全控制主要由施工企業自控。由于施工單位水平較高,整體控制較好,但越是市、縣級的基層區域,對政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依賴越大,甚至一些強制性標準、規范條文的推廣和執行都必須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才能推廣。多數房產開發項目的監理基本沒有起到應有作用,基本處于“簽字監理”狀態,即監理活動僅在于驗收前在相應資料補齊簽字而不實際從事監理工作,甚至常聽到質量監督部門的人員說,“監理對工程的檢查次數還沒有政府部門人員的檢查次數多”。這些均反映了監理活動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流于形式,而基本未起作用。清華附中在建工地腳手架倒塌、上海蓮花河畔小區挖地下車庫致樓房整棟倒塌等事件,均充分反映出監理人員掛證、重要施工控制環節不在崗、監理人員業務水平差等問題。也許有的工程監理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作用就整個行業來講微乎其微。因此,工程質量安全出問題的項目就一定會發現監理失職,而工程質量安全未暴露問題的項目,其監理也未必完全履職。
三是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監理人員素質差。當前,監理業務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主要是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企業證照、個人掛證監理及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監理等,這些具有共性特征。在筆者所有深入了解的項目中,還沒有無掛靠、賣證等違規行為的監理和施工等企業。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驅動以及為了企業生存需要,掛靠已成為普遍現象。監理企業出賣資質、把承攬的項目承包給個人或轉包到某個低資質企業,從而收取管理費用,這樣勢必造成企業對項目的管理不到位、對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不到位。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掛靠監理企業資質或者與監理企業約定“只派一兩個人做個監理形式就行”,以較低的費用成本換取形式上的管理完善,甚至出現未與監理企業約定、直接暗自使用其資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出了質量安全事故才被監理企業發現的行為。這些現象僅僅只是為了達到政府要求強制監理的程序、完善項目開發的過程而已,對于工程質量安全的控制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許多監理人員的思想素質和工作責任心很差,由于這一人群屬于非體制內的社會企業工作人員,沒有紀委、檢察院等部門對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因而會缺乏畏懼心理,在監理行為中存在大量吃拿卡要、收受紅包禮金等商業賄賂情況。監理人員在管理項目中承攬工程業務、推銷材料等情況也屢見不鮮,尤其是對于國家工程,在投資控制計量、簽證工作中存在大量與施工單位合謀弄虛作假、虛報工程量套取資金并從中牟利的情況,從而直接或間接增加了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