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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既有建筑地基土質良好,承載力高時,可加大基礎底面積,加大后基礎的面積宜比計算值提高10%;
2、當驗算原基礎強度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強度折減。
3、當既有建筑地基土較軟弱、承載力較低時,可采用樁基礎承受增層荷載,應在樁體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再在其上施工新加大的基礎承臺,按規定將樁與基礎連接,并應根據具體情況驗算基礎沉降。
4、當既有建筑為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時,根據增層荷載要求,可采用錨桿靜壓樁加固,當原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的寬度或厚度不能滿足壓樁要求時,壓樁前應先加寬或加厚基礎,再進行壓樁施工。也可采用樹根樁、旋噴樁等方法加固。
5、當原基礎剛度和整體性較好或有鋼筋混凝土地梁時,可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層結構荷載,不需對原基礎進行加固。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應通過計算確定。梁可置于原基礎或地梁下,當采用預制的抬梁時,梁、樁和基礎應緊密連接,并應驗算抬梁或挑梁與基礎或地梁間的局部受壓承載力。
6、當上部結構和基礎剛度較好、持力層埋置較淺、地下水位較低、施工開挖對原結構不會產生附加下沉和開裂時,可采用墩式基礎或在原基礎下做坑式靜壓樁加固。
7、當采用注漿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時,對濕陷性黃土地基和填土地基或其他由于注漿加固易引起附加變形的地基,均應添加膨脹劑、速凝劑等,以防止對增層建筑物產生不利影響。
8、當既有建筑為樁基礎時,應檢查原樁體質量及狀況,實測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以確定樁間土的壓密狀況,按樁土共同工作條件,提高原樁基礎的承載能力。對于承臺與土脫空情況,不得考慮樁土共同工作。當樁數不足時應適當補樁,對已腐爛的木樁或破損的混凝土樁,應經加固修復后方可進行增層施工。
9、當既有建筑原地質勘察資料過于簡單或無地質勘察資料,而建筑物下又有人防工程或較為復雜場地情況時,應補充進行巖土工程勘察,查明場地情況。
10、當采用扶壁柱式結構直接增層時,柱體應落在新設置的基礎上,新舊基礎應連成整體,新基礎下如為土質地基時,應先夯入碎石或采用其他方法加固后方可進行基礎施工。